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980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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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7〕1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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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7〕15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济南市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行政复议,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聘任人民陪议员参加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陪议员范围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年满28周岁,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议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议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解除聘任人民陪议员的。
第五条人民陪议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公民自荐产生,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聘任。
第六条选聘人民陪议员每届任期3年,人数30至50人。因行政复议实际需要或人民陪议员解聘,届中可以适当增补。增补程序参照聘任程序。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人民陪议员均可参与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应由行政复议人员和人民陪议员共同审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二)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陪议员不参加审理,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人民陪议员可以不参加审理。
第八条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人民陪议员,应当在案件审理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议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人民陪议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陪议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人民陪议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人民陪议员回避。
人民陪议员的回避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人民陪议员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卷权。人民陪议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权查阅案件材料;
(二)听证权。行政复议案件召开听证会的,人民陪议员有权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
(三)审议权。人民陪议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案件案审会,发表审理意见;可以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
(四)监督权。人民陪议员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调查、听证、审议等事项,有权进行监督;
(五)建议权。人民陪议员对行政复议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民陪议员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案件未审结前,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三)不得以人民陪议员名义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
(四)不得利用人民陪议员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人民陪议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议时,一般先由人民陪议员发表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结束后,人民陪议员应当审阅审议笔录,并在确认其发言记录无误后签名。
第十三条人民陪议员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劳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我市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人民陪议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人民陪议员职责,申请解除聘任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议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人民陪议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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