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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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4-02-02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邀请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建国同志进行解读。
记者问:济南市制定《办法》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周建国:《办法》的出台,既是对《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也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等相关工作的要求。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绿地管理水平,城市环境持续改善,城市绿化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对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公共服务能力的期望越来越高,我市的绿化建设管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此次《办法》出台就是要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绿地保护手段,促进全市城市绿化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记者问:《办法》有哪些亮点或重点?
周建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适用于济南绿化管理实际工作。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衔接。《办法》在《济南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永久性绿地的认定流程、名录管理、保护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二是多项措施加强永久性绿地保护力度。
在认定原则方面,《办法》明确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在资金保障方面,《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障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经费,重视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在保护管理方面,《办法》对永久性绿地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占用、调整和变更等程序作了具体规范,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可以依法申请移植、重度修剪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移植、砍伐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信息公开,重视市民参与和监督。园林绿化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办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在永久性绿地的认定、挂牌公示、投诉举报等各个方面,明确了社会公众知晓、参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渠道和途径。如:第七条永久性绿地认定程序方面规定,市(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永久性绿地名录,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赋予了人民群众参与永久性绿地认定的权利;第十条永久性绿地设置公示牌的规定,解决了市民只知晓永久性绿地名录不了解绿地具体情况的问题;第十三条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禁止的行为,方便市民辨别违法行为,行使永久性绿地监督权利。
记者问: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
周建国:下一步,济南市园林和林业局将从三个方面保障《办法》贯彻实施。一是广泛发动组织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各项条款规定,做到全员知法懂法。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民宣传《办法》有关内容,充分发挥《办法》保护、监督作用。三是进一步落实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推动《办法》落实、落地、落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绿化监督处
咨询电话:0531-5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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