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部分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渠道”购药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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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3-19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和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双渠道”购药措施,经我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论证评审,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新增部分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渠道”购药管理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精神。
三、出台目的
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保障我市广大参保群众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便捷性,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四、重要举措
1. 我市新增纳入“双渠道”购药的药品,一是属于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二是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以肿瘤药、罕见病,创新药等为主);三是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明确。
2.新增“司库奇尤单抗注射液”等32个药品纳入本市“双渠道”管理。对原纳入“双渠道”的药品,暂按《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济医保中心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再实行“三定”管理。
3.各定点医药机构“双渠道”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同城同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9 日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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