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人防工程设施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亟需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已建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拆除人防工程补建或赔偿的依据、原则及赔偿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原则:对已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拆除,同时必须做到:
1、以就近补建为主。由拆除单位将就近补建方案报市人防办公室审批后,按照人防规定就近补建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的人防工程。
2、因客观条件无法就近补建的,由拆除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查批准后,按重置价格缴纳赔偿费。
(三)赔偿标准:
6B级或灰土结构、砖石结构按1300元/平方米(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09〕13号)的规定,暂时执行800元/平方米);
6级或砖(石)砼结构按2000元/平方米。
二、拆除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程序与职责分工
市人防办公室委托各区人防办公室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已建人防工程。在拆除人防工程设施审批工作中,区人防办公室负责对拆除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参与现场勘查、签订赔偿协议;负责监督对已建人防工程的拆除及验收工作;负责补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赔偿费的收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拆除单位写出“人防工程报废请示”7份,报所在区人防办公室初审。
(二)区人防办公室初审后,拆除单位填报《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7份(附件一);工程位置平面示意图、工程平面图、主要剖面图各7份,报市人防办公室。
(三)市、区人防办公室共同勘查现场,并与拆除单位签订补建(或赔偿)协议书7份。市人防办公室行政审批例会通过后,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审批或备案。
(四)各区人防办公室接到市人防办公室批复后,与建设单位办理补建手续或收取赔偿费。并对人防工程拆除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拆除工作结束后,区人防办公室将《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7份(见附表二)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三、拆除补建或赔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补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在人防质监站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防发〔2009〕2号)的要求统一管理。
(二)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由区人防办公室统一收缴,各区人防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专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区人防办公室发现擅自拆除、毁坏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行为,应及时处置,并向市人防办公室报告。
(四)认真做好拆除报废工程的资料管理工作。各类拆除报废工程的所有资料都要妥善进行归档,不得销毁。对原有人防工程档案的有关案卷重新编号管理。
(五)准确理解减免人防工程赔偿的有关规定。关于减免人防工程赔偿的问题,应按照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中拆除原有人防工程问题的批复》(鲁防工〔2011〕71号)要求执行:即坚持以补建为主,确实不能补建的,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赔偿费。
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已建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济防办发〔20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
附件二:《人防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
附件三:山东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中拆除原有人防工程问题的批复》(鲁防工〔2011〕71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人防工程 管理通知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附件一(表一)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一)
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档 案 号 | |||||||||
工程类型 | 工程属性 | 公共(单位) | 建成日期 | |||||||
建筑面积 | M2 | 衬 砌材 料 | 拱 | |||||||
使用面积 | M2 | 墙 | ||||||||
截面幅员(M) | 宽 高 | 底 | ||||||||
土质(岩石)类 别 | 复土(岩体)厚 度 | M | ||||||||
地下水位 | 距地表 M | 岩体裂隙水 | 量 大 (小) 无 | |||||||
口部数量 (个) | 阶梯口 | 水平口 | 转梯口 | 垂直口 | 通风竖井 | |||||
口部防护设施 | 型号 | |||||||||
数量 | ||||||||||
内部设备 型号及数量 | ||||||||||
建议报废类型 | 报废造价估算 | |||||||||
报废处理做法 | 备 注 |
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附件一(表一)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二)
年 月 日
简 图 及特特征点坐标
| |
现
状
描
述 |
(填不下可另附页) |
附件二(表二)
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
人防办公室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批准报废文号 | |||||
原档案号 | 现 档 案 号 | |||||
报废类型 | 处理完成日期 | |||||
处理方式 | 工 程 属 性 | 公共(单位) | ||||
工 作 量 统 计 | ||||||
验 收 内 容 | 1、 审批手续完备。 2、 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3、 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 |||||
验 收 意 见 说 明 |
验收者签字: | |||||
费用总额(万元) | 人防办主任签字: | |||||
残值回收(万元) |
注:验收签字者必须参加处理全过程并确认质量合格
各区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亟需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已建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拆除人防工程补建或赔偿的依据、原则及赔偿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原则:对已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拆除,同时必须做到:
1、以就近补建为主。由拆除单位将就近补建方案报市人防办公室审批后,按照人防规定就近补建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的人防工程。
2、因客观条件无法就近补建的,由拆除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审查批准后,按重置价格缴纳赔偿费。
(三)赔偿标准:
6B级或灰土结构、砖石结构按1300元/平方米(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09〕13号)的规定,暂时执行800元/平方米);
6级或砖(石)砼结构按2000元/平方米。
二、拆除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程序与职责分工
市人防办公室委托各区人防办公室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已建人防工程。在拆除人防工程设施审批工作中,区人防办公室负责对拆除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参与现场勘查、签订赔偿协议;负责监督对已建人防工程的拆除及验收工作;负责补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赔偿费的收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拆除单位写出“人防工程报废请示”7份,报所在区人防办公室初审。
(二)区人防办公室初审后,拆除单位填报《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7份(附件一);工程位置平面示意图、工程平面图、主要剖面图各7份,报市人防办公室。
(三)市、区人防办公室共同勘查现场,并与拆除单位签订补建(或赔偿)协议书7份。市人防办公室行政审批例会通过后,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审批或备案。
(四)各区人防办公室接到市人防办公室批复后,与建设单位办理补建手续或收取赔偿费。并对人防工程拆除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拆除工作结束后,区人防办公室将《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7份(见附表二)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三、拆除补建或赔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补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在人防质监站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防发〔2009〕2号)的要求统一管理。
(二)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由区人防办公室统一收缴,各区人防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专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区人防办公室发现擅自拆除、毁坏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行为,应及时处置,并向市人防办公室报告。
(四)认真做好拆除报废工程的资料管理工作。各类拆除报废工程的所有资料都要妥善进行归档,不得销毁。对原有人防工程档案的有关案卷重新编号管理。
(五)准确理解减免人防工程赔偿的有关规定。关于减免人防工程赔偿的问题,应按照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中拆除原有人防工程问题的批复》(鲁防工〔2011〕71号)要求执行:即坚持以补建为主,确实不能补建的,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赔偿费。
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已建人防工程设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济防办发〔20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
附件二:《人防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
附件三:山东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中拆除原有人防工程问题的批复》(鲁防工〔2011〕71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人防工程 管理通知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附件一(表一)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一)
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档 案 号 | |||||||||
工程类型 | 工程属性 | 公共(单位) | 建成日期 | |||||||
建筑面积 | M2 | 衬 砌材 料 | 拱 | |||||||
使用面积 | M2 | 墙 | ||||||||
截面幅员(M) | 宽 高 | 底 | ||||||||
土质(岩石)类 别 | 复土(岩体)厚 度 | M | ||||||||
地下水位 | 距地表 M | 岩体裂隙水 | 量 大 (小) 无 | |||||||
口部数量 (个) | 阶梯口 | 水平口 | 转梯口 | 垂直口 | 通风竖井 | |||||
口部防护设施 | 型号 | |||||||||
数量 | ||||||||||
内部设备 型号及数量 | ||||||||||
建议报废类型 | 报废造价估算 | |||||||||
报废处理做法 | 备 注 |
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附件一(表一)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二)
年 月 日
简 图 及特特征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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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状
描
述 |
(填不下可另附页) |
附件二(表二)
工程报废处理验收合格书
人防办公室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批准报废文号 | |||||
原档案号 | 现 档 案 号 | |||||
报废类型 | 处理完成日期 | |||||
处理方式 | 工 程 属 性 | 公共(单位) | ||||
工 作 量 统 计 | ||||||
验 收 内 容 | 1、 审批手续完备。 2、 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3、 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 |||||
验 收 意 见 说 明 |
验收者签字: | |||||
费用总额(万元) | 人防办主任签字: | |||||
残值回收(万元) |
注:验收签字者必须参加处理全过程并确认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