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济农财字〔2013〕90号 | 发布日期: | 2013-11-2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NCR-2013-0210005 | 有效性: |
济农财字〔2013〕90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为规范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村沼气可持续利用,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济南市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村沼气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农村沼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是指从事农村沼气建后管理和服务的各类组织,类型主要包括区域化服务组织和基层服务网点,形式一般为能源公司、农村能源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项目下达、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鼓励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自愿参与建设。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应与沼气设施建设同规划、同布局、同安排、同实施,结合沼气辐射范围,合理设置服务组织。 (三)坚持分类引导,务求实效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沼气服务体系发挥最大功效。 (四)坚持创新模式,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探索服务模式,逐步拓展服务领域,实现农村沼气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六条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建立以区域化服务组织为骨干、以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的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能力覆盖到全部沼气用户。 第七条 区域化服务组织建设要求: (一)有必要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1处和2套以上的维修工具;2套甲烷、ph值检测设备和必需的沼气配件;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发酵原料贮存池和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渣沼液储存池,并配备1台搅拌机和1台秸秆粉碎机; 3-5辆小型或大型沼渣沼液出料车;有足够的专业服务人员;1块永久性标志牌和1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健全的档案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包括:沼气用户信息档案、合同用户信息档案、日常服务管理台账和用户服务卡,帐簿设置、财务收支合理合法。 (三)有科学的运作模式和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全托式”、“一站式”合同化服务运作,经营性收入每年要达到五万元以上。 (四)有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要达到80%,合同化服务用户沼气池每年正常产气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 (五) 每个区域化服务组织下辖基层服务网点要达到5个以上,服务半径在5公里以上,服务沼气农户1000户以上。 第八条 沼气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一)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工具和沼气配件。 (二)沼气用户信息档案、合同用户信息档案以及用户服务卡要健全。 (三)实现“全托式”、“一站式”合同化服务运作,经营性收入每年要达到一万元以上。 (四)每个基层服务网点应有服务沼气农户200户以上。 第三章 服务体系职责 第九条 区域化服务组织职责: (一)做好技术培训工作。对区域内沼气生产工、网点负责人和沼气物管员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做好巡回检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服务质量和农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在沼气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工作。重点做好沼气池、灶具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工作,为沼气用户提供进出料服务,统一组织易损配件供应。 (四)做好试点示范和“三沼” 循环利用工作。研究开发适合当地的农村沼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指导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第十条 基层沼气服务网点职责: (一)建池施工。为农户进行池型选择、规划放线、开挖池坑、现场浇注、管线铺设、设备安装、投料启动等服务。 (二)进出料。根据农户需要,开展原料配送和日常出料及使用等服务。 (三)配件更换。对辖区内沼气进行日常检查、故障诊断及排除,及时更新、更换沼气配件。 (四)综合利用。根据沼气农户种植情况,指导开展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帮助发展循环农业。 第十一条 沼气池日常检测、故障排除、技术指导等项目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得向沼气用户收取任何费用;零配件更换、沼气池进出料等项目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下达与扶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根据市农业局、财政局下发的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济南市农村沼气区域化服务组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择优下达补贴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购置、分配给服务组织、基层沼气服务网点使用的服务设备,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使用管理不善、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各服务组织、基层沼气服务网点应严格执行服务收费标准、配件供应价格。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配件价格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三年内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化服务组织、基层沼气服务网点的考核督查,完善定期考核机制。指导、督促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提高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广大沼气用户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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