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2-07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公通[2013]1号

为维护济南市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秩序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中共济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党政机关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到公共场所表达意愿的,也应当依法进行。

二、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或者在公共场所表达意愿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到非信访指定场所从事信访活动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无端滞留、滋事;

(二)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三)采取设置障碍、人墙、打横幅等形式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四)采取纠缠、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方式表达意愿;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劝离。对拒不服从的人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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