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1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济档字〔201315

市直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档案局、政府食安办: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意见》(济厅字〔201244号)的要求,现将《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档案局        济南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201341


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形成的对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提供者的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监管信用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和检查。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形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县(市)区所属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应遵循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将其列入本部门档案工作整体发展计划,并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和食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建立以本单位档案室为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单位的档案人员应经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掌握档案专业及相关知识,获得上岗证书。档案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应纳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考核。凡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或者毁损、遗失。

  第九条 按照《档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档案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3.按照归档范围,接收、保管本部门形成的应归档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材料,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有效利用。

  4.依法监督、指导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自身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5.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按照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表,并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完整。

  第十条 对于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人员,市及县(市)区各级监管部门、档案部门应依法予以表彰。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整理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许可申请、许可类别等方面的材料,以及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撤销等文件材料。

  (二)日常检查类:对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进行的现场检查及定期、不定期抽检所形成的笔录、监督意见书、检验结果等文件材料。

  (三)违法查处类:对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立案调查、行政处理等文件材料;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告及曝光情况等材料。

  (四)专项治理类: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督察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

  (五)定级考核类:对食品生产、销售等服务提供者量化级别的确定及其评定记录、等级标识、样本等文件材料。

  (六)人员管理类: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人员进行管理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培训考核证明及培训记录等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材料按照工作分工,由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其日常准入、监管等常规性工作形成的材料,应在半年及年末集中归档。各类专项查处、检查等非常规性工作形成的材料,应在专项工作结束后30天内归档。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纸质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297毫米)纸,使用不容易褪变的字迹材料。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档案数据,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应当按照分类整理、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可以按类装订,也可按件编号装盒。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整理完毕,在档案形成的第二年上半年,由形成部门兼职档案员向本部门综合档案室移交,确因工作需要暂缓移交的,须经领导批准。档案移交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整理、统计、鉴定、保密、利用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机关管理制度中严格执行。配备必要的档案橱具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要加强档案库房温湿度监测,定期检查档案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已整理归档的档案。确需增补个别材料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保管期满的档案,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应按照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综合档案室应严格执行利用制度,为利用者查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利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须履行登记和借出、收回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查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需要借出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需要摘抄或复制档案材料或者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公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有新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