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0004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1-02
- 标题: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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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进行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截止到2018年5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16.8万辆,汽车超过了204.2万辆,其中市区汽车保有量近145.2万辆;市区共有停车泊位113.8万个,按国际通行做法车辆和停车泊位1:1.2的比例计算,我市市区共需停车泊位174.2万个,停车泊位缺口为60.4万个。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影响交通通行,制约了城市环境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城市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突出,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2018年7月,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有效开发利用停车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场投资、管理、使用、维护等各项工作,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打造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二、《规定》主要依据
《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4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规定》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内先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共12条6大优惠政策,形成具有济南特色的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一是在规划建设上,鼓励多种方式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对涉及规划退界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是在土地供应上,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三是在税费优惠上,可享受财税减免政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四是在商业开发上,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20%的附属商业面积。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原有功能、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面积,用于弥补运营收入。鼓励错时共享,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并取得相应效益;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条件允许时,鼓励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效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
五是在运营收费上,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逐渐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诱导设施。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六是在资金奖补上,给予不超过建安总额25%的投资补助和奖励补贴。市区两级设立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我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奖励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享受奖补资金的停车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并确保正常维护和使用。
《规定》还明确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奖补资金申报办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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