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1122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6-19
  • 标题: 《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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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近日,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济烟法〔2019〕5号,统一登记号:JNCR-2019-0650001),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济南市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协调、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等程序的基础上,形成了《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布局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发函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对布局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布局规定共分为十二条。

第一条,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主要目标、制定依据等。

第二条,布局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基本原则和确定因素。

第四条,根据不同区域的零售点分别设置不同的标准。第(一)项至第(三)项就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农村村庄均设置了不同的标准。第(四)项至第(六)项对特定情形的经营场所考虑到不同的需求特点进行了特别规定。本条第二款中对于间距的测量方法作了进一步解释。

第五条,体现便民利民和对特殊群体保护,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本市的复退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主创业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申办卷烟零售点,且本人从事个体经营,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在本区域内变更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七条,在特定情况下,考虑到继续经营的仍是原有家庭成员或组织,且原有经营地址不变,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规定了禁止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十二种情形。属于中小学周围100米以内、无固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卷烟场所、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曾经有过严重违法行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列入政府拆迁区域、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

第十条,与第九条第(一)项中小学周围100米内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的规定形成有效衔接,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中小学周围禁设零售点的控制距离由原来的50米调整为100米,同时进一步明确本规定实施前100米内已设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制定方案,确定期限,强化监管,逐步达到本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技术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了本布局规定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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