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039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6-17
- 标题: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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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制度创新,破除了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将考古环节设置在土地供应前,并将土地熟化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既符合我市当前土地供应现实,也兼顾到今后土地储备改革方向。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国也有借鉴意义。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近年来,随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履行调查勘探责任不严。有些建设单位只顾效益和进度,项目开工前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考古调查勘探手续,个别工程项目在施工中造成地下文物损毁,问题被曝光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是加大了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开工前实施考古工作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长,遇到重要文物遗存需大面积发掘或实施原址保护时,项目将被迫长期延后甚至改变整个规划。三是执法监管难度大。近年来我市(包括莱芜、钢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年均土地供应量约6万亩(3996万平方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量很大,给文物执法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文物保护问题,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工作。我局组织精干力量赴南京、郑州等考古前置工作先进城市学习考察,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县、考古机构、相关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履行了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有效保护地下文物,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达成了广泛共识,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顺利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原则,实现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共赢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六个地下文物保护区内的;二是历史城区范围内的;三是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工作程序
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的主体,调查勘探工作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实施,发掘工作由我市考古研究所实施。二是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由土地熟化主体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三是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明确了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权属问题等条件。四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对审批手续、发掘时限、发掘报告、用地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意见书等进行了明确。五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的运用,提出以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作为供地必要条件。六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的安排,对调查勘探经费、发掘经费、抢救性发掘费用进行了分类明确。
(四)职责分工
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文物、土地熟化主体、区县(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市考古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明确分工,合力推进;三是力求实效,确保落实。
三、部门意见会签采纳情况
文件会签时,市财政局、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个部门(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经认真研究,除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再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不符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无法采纳外,其余修改意见均予采纳。
四、信息公开属性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面向社会进行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