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040 组配分类: 济政字
- 成文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1-19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21〕13号 有效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现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38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我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分布区范围详见附件)。
(一)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勘探。市考古研究所分期分批开展一级文物分布区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提前做好相关考古研究工作。
(二)二级文物分布区内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市考古研究所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考古工作计划,本着先急后缓原则先进行考古调查,并出具考古调查报告。未发现文物遗存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发现文物遗存的,市考古研究所根据考古调查报告确定的勘探区域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三)三级文物分布区内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市考古研究所实施考古调查后提出文物影响评估意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据此出具土地供应意见。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出考古调查、勘探要求。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每宗拟出让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图纸)、面积、出让时间、熟化主体、联系人等信息。
三、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市考古研究所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提前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计划外的土地供应,土地熟化主体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一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2个月提出考古勘探申请,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应在土地供应前1个月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市考古研究所可与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合作完成考古勘探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考古调查、勘探专项经费,列入市考古研究所部门预算,超出部分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
附件:1.济南市一级文物分布区范围.docx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联系电话: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66608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