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813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01-15
  • 标题: 专家解读《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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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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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刘志晓,男,39岁,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心主任,博士,讲师。主要从事人口老龄化、人口经济学、老年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主持或参与国家部委、省市自治区级科研项目20余项,撰写的2项咨政报告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在《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云南师范大学学报》《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问:如何看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刘志晓:济南作为山东省会中心城市,是济青发展轴带的核心“支点”,近年来,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的是户籍人口生育率的持续偏低和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而流动人口为济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同时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为整个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流动人口规范管理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各项战略的有效实施,而且关切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问:如何评价济南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刘志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定要制度先行、规范有序,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等制度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重要依据,5年来平稳高效运行,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抗击新冠疫情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如何理解流动人口的概念界定及服务范畴?

刘志晓:《通知》规定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是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是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做出的准确规定。

《通知》更加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任务,完善了组织保障体系及服务管理体制,确保实现与常住人口同城化待遇: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同时,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概念和服务范围清晰准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为保障广大来济人员享受我市的公共服务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具体联系人:刘志晓

咨询电话:1766109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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