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决审字〔2025〕9号-关于《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5-11-28 17:21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市司法局对我市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11月19日,收到你单位送审的《管理办法》,我局立即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4名市政府法律顾问、1名公职律师参与论证,按照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 号)等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4条初审意见。你单位采纳以上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调整后,于11月27日提交了《管理办法》修改稿。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事项

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国家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2年,我市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对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文件将2025年年底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需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保障性租赁住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新市民、青年人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属于《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2025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符合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关于决策程序

管理办法》先后于2025年8月至11月组织了专家论证,征求了市发改、教育、财政等14家职能部门意见,通过座谈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公众参与,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并经有关部门会签一致。11月,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初审,通过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提交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工作建议

本事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请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等要求,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济南市司法局  

                    20251128  


编辑:宫骁锋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