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0708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日期: 2025-06-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5〕14号 有效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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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0日

(联系电话:济南机场运行指挥中心,8208616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现场工作组

3 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联动

  4.5 后续处置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突发事件调查

  5.3 调查报告及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通信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教育培训

  8.3 考核奖惩

  8.4 预案修订

  8.5 预案解释

  8.6 发布实施

9 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能力,保证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协调、有序和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济南市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副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民航山东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和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机场)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消防救援局、济南警备区、济南边检站、武警济南支队、济南机场海关、民航山东空管分局、济南机场、中航油山东分公司、山东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山东分公司(济南)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驻济南机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市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民用航空系统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社会应急处置机制,协助做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调查;组织、调动和协调用于家属援助的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相关工作支持;研究提出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经授权发布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济南机场,办公室主任由济南机场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指挥做好指挥、调度等工作,发布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实施等;建立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核实、研判、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善后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对媒体记者的组织、服务、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与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协调处置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相关事宜。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会商研判、舆论引导,处置不良网络舆情。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事发现场秩序维护和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做好对涉航空器恐怖犯罪活动的处置和情报信息搜集,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监控和涉嫌违法犯罪逃逸人员的追捕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保障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分析研判事发现场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提出污染处置对策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客货运输车辆征用,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协助做好事发现场临时公路铺设;参与民用航空水上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学处置工作;指导事发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授权参与民用航空事件调查。

市口岸物流办:参与涉外航班应急处置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事发现场消防救援,协助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以及物品搜寻工作。

济南警备区: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民兵参与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济南边检站:参与涉外航班、外国航空器及相关人员、物品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查证、监管、警卫及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外籍航空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机场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济南支队: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开展警戒和人员、物资疏散;协助做好残损航空器及物品搜寻工作。

济南机场海关:负责对突发事件涉及的国际(地区)航空器及所载物品、出入境人员及行李进行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民航山东空管分局: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

济南机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机场应急处置细则;组织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涉航空器恐怖犯罪活动处置工作;及时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援助,配合和协助航空运营人实施家属援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机场有关部门、驻场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检查;负责日常应急值守和信息研判、处置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健全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向民航山东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报告相关信息。

中航油山东分公司、山东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山东分公司(济南)、驻济南机场有关单位:参与机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航空公司驻济南基地、代理:参与机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3现场工作组

(1)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济南支队、济南机场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维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

(2)紧急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武警济南支队、市消防救援局、济南机场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济南机场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负责做好救援设备及物资供应、保证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民航相关单位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紧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救援方案科学有效。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济南机场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等。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航空公司会同属地区县政府、济南机场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8)突发事件调查组。由民航主管单位、属地区县政府、市公安局、相关航空公司及飞行生产厂家等单位组成,负责对事发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3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3.1监测预警

针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济南机场应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民航山东空管分局负责所管制区域内航空器运行监控。各运输航空公司对本公司运行的航空器进行持续追踪监控。航空器运行中,机组成员宣布遇险状态“MAYDAY”或紧急状态“PANPAN”或将应答机编码调为“7500”“7600”“7700”,以及进行紧急撤离时,各保障单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并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信息。

3.2应急响应

3.2.1 响应等级

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③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④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⑤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⑥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⑦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特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大影响或损失。

(2)Ⅱ级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Ⅲ级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②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当启动上位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并且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救援时,市级指挥权限转交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必要时按上位预案规定执行。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济南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或本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位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发生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事发地区县政府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相应支援或协调有关事项,并做好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准备。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发现或收到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济南机场。事发地区县政府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济南机场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及市应急局。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情况复杂信息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边核实边续报。

(2)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准;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客)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发地区物理特征;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件信息来源和报告人;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接到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的,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应急处置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的,由济南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机场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将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济南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需交接应急处置情况并协助现场指挥。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先期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安排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4.3.2现场应急处置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接到应急命令后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到达指定位置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到,服从市指挥部统一安排。

各应急处置小组共同实施搜寻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当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济南机场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不影响应急处置工作及突发事件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涉事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公司负责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执行现场处置任务时,民用力量不足需调用军用力量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由市指挥部提出并按有关程序办理。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4.3.3医疗卫生

事发地区县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救治队伍实施支援。

4.3.4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3.5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明确群众需采取的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3.6现场保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好事发现场保护工作,如实向突发事件调查组介绍事发现场情况。实施应急处置时,应当避免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为抢救伤员或者避免更大损失发生,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并绘制草图,标明其相对位置,同时在移动的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上设置标签,并在发现上述物体的位置上用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予以标记。所有发出的标签备忘录应当妥善保存。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仪表、操作部件、伤亡人员,在移动前必须照相、绘图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4.3.7现场搜救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武警济南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参与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4应急联动

现场保卫组、紧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理组、突发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权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上级指挥未到达指挥位置前,由下一级指挥负责指挥救援。

4.5后续处置

(1)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兼职应急处置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以及驻军、武警部队搜寻、救援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根据事件类别或危害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研究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2)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派出人员、设备支援应急处置行动;维护事发现场秩序,避免或降低对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的不利影响;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3)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组织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人员。

(4)按规定报送调整后的济南机场运行方案,尽快恢复正常民用航空活动;指导所属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人员;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

(5)制定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措施与应对方案,科学应对次生、衍生事件。

(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要求发布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详细记录事件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事件涉及的航空器搜寻援救工作已完成;相关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涉事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危害消除并无继发可能;涉事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无需继续实施;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发现场及其周边已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已降至最低。

4.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向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单位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由属地区县政府及涉事航空公司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危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突发事件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等成立调查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等工作。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民航山东监管局根据相关授权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工作,配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按程序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5.3调查报告及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负责评估。

5.4恢复重建

原则上报请市政府统筹安排,或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6信息发布

按照《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采取经常性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应急处置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1人力保障

(1)综合应急处置队伍保障。以空中交通管制、道路抢修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为依托,加强机场综合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航空应急专业队伍处置能力和本单位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消防、医疗、公安、空中交通管制、机务维修、飞行区管理、供电、客货运输、航油供应等机场专业队伍建设,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民航业务专家专业指导,提高航空应急处置能力。

(2)志愿者应急处置队伍保障。充分发挥经红十字会急救培训的人员和所属共青团组织作用,建立一支以各岗位青年员工、红十字救护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综合性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机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配合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辅助救援工作,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

7.2物资保障

配齐民用航空应急处置物资装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通信联络、突发事件调查物资及设备,满足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需要。建立应急处置设备管理程序,明确现有应急处置设备及其性能、存放位置及保管人员,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应急处置设备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7.3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航空紧急运输绿色通道综合保障协调机制。发生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时,按照上级民航业务管理单位、市政府航空紧急运输要求,及时协调上级民航业务管理单位、航空公司,调配飞机、预留座位和舱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放行搭乘应急人员和装载紧急物资的航班。

(2)提高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完善航空应急体系,健全空中交通管制、机务维修、飞行区管理、客货运输、航油供应等专业应急保障队伍,完善工作职责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航空紧急运输保障能力。

7.4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工具,确保应急处置过程通信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每2年至少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8.2教育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进行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定期对专职应急处置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他相关技能培训。

8.3考核奖惩

对在处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修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订本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民用航空器: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区域。

航空器突发事件: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漏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漏等;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航空器火警;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机场设施失火;机场危险化学品泄漏;自然灾害;医学突发事件;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指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是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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