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388 组配分类: 常务会议议题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9-14 发布日期: 2025-09-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济南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审查情况的汇报
- 发文字号:
一、议题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更好适应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护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全社会应急避难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将制定《济南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围绕做好这项立法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应急局认真组织立法调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设计,开展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济南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
二、议题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6.应急管理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76号)等政策文件。
三、议题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体制。规定应急避难场所定义、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内容。重点是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压实区县政府属地领导责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规定鼓励社会参与,合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规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信息发布相关内容。一方面,立足“平急两用”,明确充分利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应急避难资源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另一方面,明确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建设要求,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等相关信息。
(三)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使用。规定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管理维护、评估、启用开放、运行保障和关闭等内容。明确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强化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指导责任,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六项日常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场所启用和开放要求,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地址和到达路径。特别规定,紧急情况下,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生命安全。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登记、物资、医疗、通信、供电、供水、治安管理等服务保障,确保发挥作用。同时,对场所关闭、人员撤离、恢复场所功能等善后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四)明确法律责任及实施要求。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了功能区管委会的执行要求和办法实施时间。
四、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并确定由市司法局负责,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点击进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