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4-0040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4〕19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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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4〕19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4〕19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2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决定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治理相关规定,修订我市“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废止“光量子自体血加输(紫外线照射)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臭氧大自血治疗”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下浮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治理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二)市医保中心、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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