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784H/2015-01019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日期: | 2015-10-3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发〔2015〕134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15-10-26 |
| 发布日期: | 2015-10-3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发〔2015〕134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1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济南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二、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须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可报销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超标准部分自理;其入院之前(含途中)时间不超过5天,出院后返程时间不超过2天,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工伤职工未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上述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