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784H/2026-618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字〔2026〕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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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字〔2026〕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字〔2026〕6号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5〕5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创业陪跑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积极作用,提升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规范创业导师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根据创业者不同创业阶段特点,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创业陪跑指导服务(以下简称创业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创业导师从战略、技术、市场等多维度为创业者开展咨询指导、实战会诊,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助力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任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申请和聘任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与创业相关、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组成:
(一)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
(三)法律、会计、财税、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
(四)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专家。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创业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
(六)驻济院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专家学者。
(七)其他志愿服务创业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自愿加入导师队伍,愿意为扶持创业者创业贡献时间、经验和技术等资源,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善于总结分享创业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
(三)熟悉国家、省、市创业就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有成功创业经历和创业实践,有对创业企业进行辅导的能力或经验;或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相关资质;
(五)能够履行创业导师岗位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
(六)能够服从主办方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较好完成创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创业导师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社会征集、机构推荐、发函邀请等方式招募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济南市创业导师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评审,由评委打分确定申请人得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济南市创业导师”拟聘名单。
(四)公示。对创业导师候选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聘任。公示无异议的,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后,公布聘任名单。
(六)聘期。创业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个人意愿等综合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
第七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包括: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各阶段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积极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1对1”“多对1”“1对多”创业导师指导,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咨询指导、项目路演、实战会诊等,为创业者提供持续性、跟踪式创业服务。
(三)每年参与公益性创业指导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创业导师主要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创业指导活动,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群众申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安排,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各阶段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宣讲、创业指导、创业沙龙、专题诊断、创业评审、结对帮扶等服务,参与创业评审、创业讲座等活动。创业导师按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服务工作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助。
第九条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集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
(二)主动服务。由创业导师根据实际,自发组织开展或参与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三)线下服务。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预约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四)线上服务。通过“爱山东”APP,搜索进入创业服务模块,参加线上创业指导。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管理和考核激励
第十条 创业导师日常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聘任的创业导师纳入市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和服务档案,记录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创业指导任务的。
(二)任期内累计3次因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三)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四)泄露帮扶对象商业秘密,或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创业导师资格自解聘之日起失效,非因聘任期满而被解聘的,不再列为聘任对象。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创业导师绩效评价,对在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予以续聘,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选聘省级创业导师。对达到一定服务规模,且具有较好集成服务功能的,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创业导师命名的创业导师工作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双方协商约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区县(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创业导师仍在聘任期的,继续有效,聘任期结束后,按本办法重新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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