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9250W/2023-017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环发〔2023〕20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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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环发〔2023〕20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环发〔2023〕20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一步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市局对《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一步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罚教结合、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的;
(二)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五)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七)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八)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被发现,焊机2台以内,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对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指导。
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督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裁量情节。
第八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在我市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十条 本意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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