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对《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3〕20号)的解读

打印 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9-22



2023年9月2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了《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3〕20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监管执法手段,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包容的市场环境,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三、出台目的

不断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做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于法有理、于理有据,实现柔性执法有“尺度”、服务企业有温度,切实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四、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11种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相比2021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1]15号),不予处罚情形更细化、具体,尤其对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如“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的”;“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6种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情形之一,有力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规定。通过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从轻或减轻环境行政处罚金额,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要求,有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3〕20号),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严格遵照意见中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实施条件,对符合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的,依法在规定从轻、减轻罚款额度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对不符合实施条件的,严格依法处罚,真正实现精准执法、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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