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6974812100/2017-00112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7-10-3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济商务字〔2017〕100号 有 效 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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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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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商务字〔2017〕100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促进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国家2017年第二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商字【2017】17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精神,结合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重点围绕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三个方面进行。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

在快消品、药品、农产品、电商等重点领域,以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供应商、连锁商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流通企业,以及托盘运营服务商、物流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实施主体,通过开展示范试点,在托盘(周转筐)社会化循环共用方面率先探索创新模式。

1、支持托盘标准化及循环共用

以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要求的1200mm×1000mm托盘作为推广应用的标准托盘,以市场上现有主要规格的存量托盘作为过渡托盘,推动市场上现有存量托盘的共享流通,支持试点企业托盘租赁、交换(不支持用户自购),支持试点企业开展“回购返租”模式,对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更新及转换,逐步实现区域性标准托盘循环流通。

2、支持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

鼓励有能力的电商平台企业、托盘租赁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等创新商业模式,试点建设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通过托盘使用方租赁、交换标准托盘,或盘活存量开展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服务,统一体系搭建、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运营管理,制定统一的设备设施标准、信息标准以及服务标准,逐步提升供应链协同效率。探索建立交易、租赁、交换、回收可自由转换的市场流通机制,逐步形成租赁与交换并行、封闭与开放相结合的社会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探索针对纳入体系的各参与方的需求,提供信息发布、查询、交易、结算、信用监督等相关服务;探索规范托盘租赁、交换、回收以及结算标准,形成托盘交易、租赁、回收可自由转换的流通模式;探索对进入体系的生产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末端零售网点等重要流通节点的设备设施进行统一改造升级,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实现整个物流链条的无缝对接;探索通过使用GS1、全球可回收资产标识(GRAI)对供应链中循环使用的托盘进行统一编码,对接托盘循环共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时记录托盘在循环共用中交接、维修、回收等作业环节,提高托盘的利用效率,提升循环共用体系的透明度。对平台建设相关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技术改造予以支持。

3、支持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流程标准化。

支持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以及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和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等标准化更新;推动利用配送渠道、押金制等对标准包装物进行回收使用;支持各快递企业以标准托盘箱替代快递三轮车箱体,以循环共用推动分拣前置、环节减少。

4、物流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

推广普及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使用,一是重点支持大型生产企业通过GS1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的使用,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筐”“不倒箱”,实现供应链全程“无缝”对接和供应链自动化与信息化。二是引导重要节点企业对物流过程中的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逐步实现托盘与相关设施设备间的配套衔接。使用GS1编码标识对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编码,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引进RFID设备,最终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物流信息与产品信息的有效传输与共享。

(二)打造智慧供应链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

依托济南市IT产品、服装、厨具、家居、建材、茶叶、小商品等商贸流通集散地优势,以各类商贸流通企业、智慧商圈、仓储物流和末端配送企业为实施主体,开展示范试点,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打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以平台为核心完善供应链体系,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创新流通组织方式,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

1、支持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智慧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流通企业与供应商、生产商、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系统对接,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补货、自动发货等能力。对围绕基于智能制造及智慧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予以重点扶持。

2、支持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网仓发货、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助力去产能、去库存。支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对围绕基于商品现货交易及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予以重点扶持。

3、支持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服务型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云仓服务、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构建跨界融合、平台共享、共融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重塑商品批发零售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对围绕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予以重点扶持。

4、支持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和供应链创业孵化器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人才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完善供应链公共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同时,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牵头制订相关产品、技术、管理、数据、指标等关键共性标准,提高供应链协同和整合效率,服务于产业供应链体系。对围绕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期拨付。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五条 申报主体资格

申报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单位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2、申请主体应为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对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有明确规划和措施,且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3、承诺接受试点工作推进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4、申报项目须为在建项目或纳入申报项目后开工项目。

5、申报项目未申请或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二)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关于开展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县(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后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经县(区)汇总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列入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纳入试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报中央、省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试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跟踪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

(二)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任务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试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对试点项目总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验收审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

(五)对于项目被撤销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出现试点空白的,按“第六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递补。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期进行:

(一)中期审核。列入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中期目标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审核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项目补助金额。

(二)项目验收。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再次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剩余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纳入济南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及时总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局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暂缓、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1日


济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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