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8-02345 主题分类: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7-04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7-04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配气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我市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天然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配气价格的核定

第三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六条城市燃气企业应将燃气销售、工程安装与燃气配送业务独立,如暂不能实行业务独立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如果销售和配气业务没有分离,则不允许销售获利,气源采购平进平出,只允许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和财务成本等。

第三章配气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不同用气类别配气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摊。

第九条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照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实际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的40%确定。

第十三条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核定。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四章定调价程序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配气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配气价格,要同时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第十七条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第十八条配气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六章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配气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确保合法合规和公开公正透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定调价建议,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等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气价格,并做好价格公示。

第二十二条价格监管部门依法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管道天然气以外的其它管道燃气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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