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17-02088 | 主题分类: |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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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各县区物价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电价及成品油价调整等情况,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如下:
一、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换电电度收取,每千瓦时充电服务最高限价为1.45元(含服务费0.60元)。
二、公交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每千瓦时1.35元(含服务费0.60元)。
三、以上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实行优惠。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换电电价等标准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一年,济价格字〔201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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