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7-02088 主题分类: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8-16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8-16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464号


各县区物价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电价及成品油价调整等情况,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如下:

一、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换电电度收取,每千瓦时充电服务最高限价为1.45元(含服务费0.60元)。

二、公交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每千瓦时1.35元(含服务费0.60元)。

三、以上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实行优惠。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换电电价等标准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一年,济价格字〔201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