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952K/2021-00340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3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水发〔2021〕17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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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水发〔202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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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水发〔2021〕171号


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各供水企业,各用水单位:

为加强我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用水定额(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2400立方米以上(含)的城镇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应当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定额(计划)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功能区)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用水单位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等管理工作: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委托市级管理的用水单位;

(二)市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并由市级管理的用水单位;

(三)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取水且年取水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区县(功能区)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用水单位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等管理工作: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委托区县管理的用水单位;

(二)市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委托区县管理的用水单位;

(三)区县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

(四)前款第(三)项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

第五条 用水定额(计划)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单位近三年用水量及合理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进行核定。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计划)。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已发布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水单位。

计算公式为: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单位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1+综合系数)。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水单位前三年同期用水量加权平均用水量,结合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计划)。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未发布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水单位。

计算公式为: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单位前三年同期加权平均用水量×(1+综合系数+增长系数)。

其中,增长系数确定:综合分析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对用水增长的需求进行确定。综合系数的确定:根据各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情况、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综合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系数予以核减,核减幅度不超过10%。综合系数的核减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的,综合系数-5%;

(二)用水单耗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的,综合系数-10%;

(三)用水单位节水设施未完成建设、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节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综合系数-10%。

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水表注册用户或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名称一致。实际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水表注册名称或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户名的,由水表注册用户或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接受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一表多户的用水单位,由水表注册用户接受用水计划管理,水表注册用户应当将用水计划分解至各用水户。

用水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源为公共供水管网的基建施工临时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建设工地用水定额核算并确定其工程用水定额(计划),并按建设周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新增用水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在为其办理接水报装手续时,根据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年取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提出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经用水单位确认后,报送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度用水情况说明并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下一年度生产产品与产量计划、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用水单位,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可从严核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的15日前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因户名发生变更、用水性质变化、水表停用与复接、销户以及分户的,应当及时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等情形的, 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定期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第十四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季度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传送至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且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作出重新认定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上一个季度考核结果重新认定情况传送至供水企业。

第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 可以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据实核定用水量。

(一)因抢险救灾、消防、军事演练临时应急性用水,用水单位无法及时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而发生超定额(计划)的;

(二)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突发事件造成管网破损,水量漏失,事发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修复;管网破损发生后,用水单位应对内部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杜绝隐患,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受理一次因管网破损造成漏失的情形;

(三)因供水企业估表、抄表数据及水量信息错误等因素,造成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考核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计划)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用水单位定额(计划)核定的依据。

当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用水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从事纯净水加工、洗车、高档洗浴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用水单位(包括既有特种行业用水又有其他用水性质的用水单位),应当分用途装表计量,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配套节水设施、设备。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远传水表,并将水量数据实时上传至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相关监控平台;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包括既有特种行业用水又有其他用水性质的用水单位的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单独装表计量、独立核算水费。

第十八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定额(计划)工作:

(一)新增用水单位申请开户水表,供水企业应在报送用水计划申请建议时一并将其准确的水表户号、用水性质、水表地址、口径和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报送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二)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供上一月份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单位信息及变更情况(含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等有关资料,当年12月底前提供12月份抄表水量;

(三)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实现非居民用水户一户一表;

(四)供水企业应当提升用水单位智能远传计量比例,并将用水单位水量监控数据实时传送至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平台;

(五)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行业差异化水价,对特种用水、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采取分用途计量、独立收费,并将当月执行情况(用水单位清单、征收标准、征收金额、汇总分析等)于下月10日前报送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六)供水企业负责送达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核定、调整、考核通知书,并于接到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上述通知书5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七)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确保应收尽收。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将前一个季度发生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单位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报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在节水载体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科技研发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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