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952K/2020-003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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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措施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水发〔2020〕133 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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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措施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水发〔2020〕133 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措施的实施意见
济水发〔2020〕133 号
各区县水务局、住建局,章丘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各相关供水、燃气企业:
为不断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项目供水、供气等设施配套联动机制
对照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和标杆城市做法,结合《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济工改字〔2020〕7 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新建项目供水、供气等接入工程“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市政设施建设”“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基础上,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主动对接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提供办理事项清单、办理指南等信息。如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通过建设项目一链办系统,推行供水、供气等配套联动机制,实施“一窗受理”,并在接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用户信息及相关接入需求后,由一家专营企业牵头预约,统一进行供水、供气等配套联合踏勘,实现“一次受理、一次踏勘、一次验收、一并接入”,最大程度减少对用户打扰。
二、实行简易低风险项目供水“四免”服务和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具体标准以《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为准)供水接入工程,实行“四免”服务(免材料、免报装、免审批、免投资);无接入工程的 0.5 天办结。对主城区以外的供水接入工程管径 DN100 以下,燃气接入工程管径 DN160 以下,管道长度 150 米以内,横穿道路宽度不超过 10 米,非主干道开挖工程, 无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占掘路、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由供水、供气等专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满足掘路、临时占绿等恢复标准、技术条件和要求)和占掘路、交通组织、地下管线保护、临时占绿等方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施工,提高接入工程实施效率。供水、燃气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符合《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现状实测和竣工测量数据标准》要求的管线竣工实测资料。若相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接到市民举报,施工企业存在未按承诺事项落实或未按有关标准(条件、要求)操作、施工等情况的,应在责令改正、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纳入信用惩戒档案,并从严监控企业涉路、涉绿审批事项。
三、推行建设项目供水、供气等配套接入工程道路挖掘联合施工机制
建设项目供水、供气等接入工程,管线路由一致,均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相关专营企业应在联合踏勘后,统一制定道路挖掘联合施工方案,通过施工协同和资源共享,减少专营管线独立施工多次开挖和反复修复路面带来的成本增加和路面伤害,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 号)规定,由各管线专营企业合理分担。
四、完善供水经营成本监审和用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701 号)要求,建立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动态机制。依据供水行业发展、企业经营、民生服务等情况,统筹供水经营、生态补水和保泉补源等各类成本要素,每年度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成本监审,及时评估城市供水价格执行的合理性,水价调整超过 3 年或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超过15%时,应适时启动水价调整程序,促进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和水质提升的良性循环。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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