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952K/2017-003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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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水利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水发〔2017〕3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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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水利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水发〔2017〕3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水利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的通知
济水发〔2017〕3号
各县(区)水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对我市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条例》内容
各单位要全面部署,精心安排,组织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精神,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制观念
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依法明确责任义务,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水土保持主体管理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做好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水平。山丘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风沙区要采取沟渠整治、营造防护林网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要强化监管,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护要求,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
济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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