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20-01303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
| 成文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能发〔2020〕320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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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 成文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能发〔2020〕320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发改能发〔2020〕320号
各区县能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的惩戒,强化能源行业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济南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能源行业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强化能源行业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或用能中的节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市级能源、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区县级能源、节能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失信主体。
第五条 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提供能源,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与补贴。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二)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
(三)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未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
(五)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六)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能源、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以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能源、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列为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失信行为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失信主体。
第八条 被告知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告知的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记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济南”公开发布。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失信的,不认定为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于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的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业领域内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限制申请能源方面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名单:
(一)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的;
(二)已依法整改到位并消除相关影响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条件的。
具备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移出条件的,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决定,由市信用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修复失信信息,并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能源行业节能及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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