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17-02091 | 主题分类: | 物价 |
|---|---|---|---|
| 成文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物价〔2017〕372 号 | 有 效 性: | 2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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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物价 |
| 成文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物价〔2017〕372 号 |
| 有 效 性: | 2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372 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天然气输配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56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 3.50元调整为 3.12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 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 4.20元调整为 3.80元,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 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和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执行。济价格字〔2015〕89 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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