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052/2020-0078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财综〔2020〕30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财综〔2020〕30号 |
| 有 效 性: | 0 |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济南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与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更组字〔2019〕 1号)和《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深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 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济南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济南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与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更组字〔2019〕 1号)和《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深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街区和风貌区保护,是指本市古城和商埠区范围内,经甄别确需成片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保护,是指市域范围内,经甄别确需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建筑(含普查建筑)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改造,是指按照城市规范要求,对房屋结构较差、使用功能和设施不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薄弱以及危旧住房集中的区域实施改造和建设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翻建,是指达到D级危险房屋标准,并纳入本市旧房屋翻建年度计划的房屋翻建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分级设立管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等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
(一)经认定的历史街区和风貌区、重点旧区改造地块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收入;
(二)市本级政府房源处置收入安排的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四)省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五)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更新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相关支出:
(一)经认定的历史街区和风貌区保护相关支出;
(二)旧区改造地块改造相关支出;
(三)旧住房翻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支出;
(四)社会资本参与历史街区和风貌区保护地块改造贷款贴息补助支出;
(五)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经认定并实施的历史街区、风貌区和重点旧改片区取得的市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全部用于对相关片区改造。
第七条 经认定并实施的旧区改造项目,市级专项资金按照经认定的改造户数和各区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 经认定并实施的旧住房翻建和历史建筑保护项目,符合市级补助条件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成片历史街区、风貌区地块改造项目贷款按年度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利息补助。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对应纳入专项资金范畴的土地出让收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专账核算;对应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市本级政府房源处置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历史街区和风貌区、棚户区改造、旧住房翻建和历史建筑保护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编制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纳入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各类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应当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审价审计单位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开展相关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城市更新具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