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9250W/2021-0204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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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环发〔2021〕15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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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环发〔2021〕15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
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环发〔2021〕15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一步规范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一步规范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罚教结合、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五)“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
(六)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对符合上款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一般从轻或减轻不超过确定的处罚金额的50%,且从轻后的处罚金额以法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第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指导。
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从减轻或免除的裁量情节。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从轻、减轻超过确定的处罚金额50%的,经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意见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在我市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 两年内,以第一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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