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6-61666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布日期: 2026-06-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26〕1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布日期: 2026-06-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26〕10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济农字〔2026〕10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动态调整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省级主管部门裁量基准以及近年来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编制《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6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5项,从轻处罚事项6项,从重处罚事项11项),对我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进行调整优化。现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5日发布的《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济农字〔2022〕76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


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6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45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39(市级行政区域内)

3700000220404(辖区内)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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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33(市级行政区域内)3700000220360(辖区内)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 2022年9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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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19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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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71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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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75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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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339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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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

3700000220145

首次不罚。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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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

3700000220145

首次不罚。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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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

9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

3700000220145

首次不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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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517

首次不罚。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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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517

首次不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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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23

首次不罚。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后停止使用,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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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30

首次不罚。违法情节轻微,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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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533

首次不罚。违法情节轻微,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15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19

首次不罚。违法情节轻微,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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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05

首次不罚。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出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17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07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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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

3700000220010

首次不罚。记录大部分完整,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 6 个月,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4.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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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

1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328

首次不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初次违犯,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328

首次不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初次违犯,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 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22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 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2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50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 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3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55

首次不罚。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 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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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

24

对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386

1.涉案农药产品为卫生用农药;

2.两年内初次违法;

3.涉案农药货值500元以下;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4.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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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411

1.涉案农药产品为卫生用农药;

2.两年内初次违法;

3.涉案农药货值500元以下;

4.及时改正违法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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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396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经营的农药非假劣农药;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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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495

1.销售的种子来源合法,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资质齐全,包装标签规范;

2.通过互联网线上销售

3.产品页面已明示,或事先已明确告知购买者该品种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4.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8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517

1.涉案种子产品为种苗;

2.两年内初次违法;

3.涉案种子货值500元以下;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9

对不依照规定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14

1.涉案产品为宠物饲料;

2.两年内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0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700000220373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3700000220016

散养户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未造成危险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3700000220114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饲料为宠物配合饲料;

3.货值金额小于500元;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3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3700000220052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动物诊疗活动能够详细追溯;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4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3700000220020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动物为非食用性利用,且数量不超过两只;

3.当事人已经退还销售款项或与购买者达成和解协议;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疫情传播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5

人工养殖的貂、狐、貉等非食用畜禽胴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3700000220579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涉案非食用畜禽胴体没有流向食品安全领域,且没有造成不良舆论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养殖的貂、狐、貉等非食用畜禽胴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3700000220108

能够及时改正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7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700000220112

能够及时改正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8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3700000220126

首次发现,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品配方备案的

3700000220573

能够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品配方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0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3700000120097

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1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3700000120097

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3700000220373

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3

未取得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具有相关条件,继续从事饲草草种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3700000220499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4

销售的饲草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饲草草种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饲草草种生产经营档案的;饲草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3700000220517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45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饲草草种的

3700000220495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6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52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2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52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3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52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4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65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能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5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65

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能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6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065

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能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三、从重处罚事项清单(11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020

违法调运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2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020

违法调运疫区内易感染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3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020

违法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4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020

违法调运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5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20020

违法调运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中机发10096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6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16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7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16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16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以上情形两种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9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19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10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3700000220120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1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

3700000220122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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