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2-00874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22-11-23 发布日期: 2022-11-24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2〕373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22-11-23
发布日期: 2022-11-24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2〕373号
有 效 性: 0

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2〕373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

《关于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1〕344号)已执行期满,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个人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300元/只,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100元/只;单位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700元/只,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300元/只。补办犬牌60元/个(电子智能犬牌)。

三、收费使用和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 11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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