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7-02100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7-11-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济南老年人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7〕642 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7-11-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济南老年人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物价〔2017〕642 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济南老年人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642 号


济南老年人大学:

你校《关于调整各专业学费标准的请示》(济老大〔2017〕10 号)收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函〔2017〕35 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济南老年人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为:1、保健、外语、文学、书法、绘画、摄影、声乐、戏曲、舞蹈、器乐专业(二胡、京胡、葫芦丝、口琴、吉他、笛子)以及生活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 150 元;2、计算机专业(含图像制作)每生每学期不超过 240 元;3、器乐专业(电子琴、古筝、手风琴、古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 260 元;4、钢琴、电钢琴等特殊性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 500 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你校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1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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