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052/2026-6168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济财资环〔2026〕1号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等1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财资环〔2026〕1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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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 统一编号: | 济财资环〔2026〕1号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等1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财资环〔2026〕1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财政局等15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
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资环〔2026〕1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财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鲁财资环〔2025〕17号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三、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政策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5〕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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