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37059525546-A/2017-401517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布机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字〔2017〕2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布机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字〔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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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17〕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济南市市中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努力完成《工作方案》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在确保完成《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济政字〔2016〕56号,以下简称《二期计划》)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础上,全区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在前期开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分行业建立管理台账,逐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结果以街道办事名义报送区环保局备案(调查表格式详见附件1)。10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基本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济南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区发改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优先考虑热电联产热源,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作为补充和调峰热源,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等利用。(区住建局、区市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严格落实济南市清洁化民用生活燃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未集中供热、供气区域推广清洁燃煤,实现全区范围内清洁燃煤推广工作全覆盖。(区经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根据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完成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区住建局、区市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区发改委、区市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3.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现有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区环保局(调查表格式详见附件2)。10月底前,基本淘汰(替代)行政区域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区环保局、区经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加快推进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2.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9月底前,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376-2013)规定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需执行超低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市级要求,启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4.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逐企业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仍不达标的坚决关停。(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10月底前,按计划组织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纳入国家、省大气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6.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 (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见附件3)。(区环保局、区经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

1.要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加大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并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生产调控措施要求具体到企业、具体到生产线、具体到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具体到产能、具体到责任人。(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2.水泥、建材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全区水泥、建材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8月底前报区政府备案。(区经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3.实施医药企业生产调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配合市级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2月底前,配备1台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2.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区发改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按照市级要求开展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工作,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按照2016年整治方案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区经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8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全区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相关要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区发改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排放。制定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建筑工地做到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篷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十个必须”。2017年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行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露天烧烤清理整顿,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公安市中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各牵头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将每项任务细化分解,逐一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区环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推进。

(二)落实经济政策。加大区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优化使用方式。加大区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等领域。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三)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加大对我区的天然气供应量,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

(四)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内容、时机和形式,利用权威主流媒体平台,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五)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1.违法“散乱污”企业调查表

2.燃煤锅炉摸底排查样式表

3.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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