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37059525546-A/2017-4015654 | 主题分类: | 暂无 |
|---|---|---|---|
| 成文日期: | 2017-05-19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7〕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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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暂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5-19 |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7〕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和日常督查两大类。综合督查是指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进行的督查。日常督查是指围绕各副区长分管面上重要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的督查。
第四条 完善分类分级督查工作机制。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对区政府督查工作负总责,区政府督查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五条 政府督查工作原则。
(一)讲求时效。以“马上就办”的要求抓落实,以雷厉风行的作风抓督查。对督查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登记、立项、通知,及时催办、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督查效率。
(二)实事求是。坚持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
(三)协作配合。明确划分督查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情况复杂、关系全局的督查事项,坚持综合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整体督查效能。
(四)务求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狠抓执行,直面问题真督实查,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效,促进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区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
(一)上级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
(五)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六)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事项。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查准备。可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览有关文件,明确督查事项和有关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要求。
(二)分解立项。及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接收登记、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节点任务、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建立督查台账,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
(三)督查交办。以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四)承办落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圆满完成承办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写出办理落实报告。
(五)催办督办。督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承办单位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督办,确保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六)审核汇总。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落实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七)报告反馈。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形成督查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对策建议,编发督查报告或督查通报,向区领导、部门通报督查情况。
(八)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八条 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努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以督查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尽快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三)会议督查。对任务相近、涉及承办单位较多的督查事项,可组织召开会议交办督查事项,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四)现场督查。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应派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开展联合督查。
(六)对账督查。对长期督查事项,明确节点任务、工作进度,建立督查台账,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实行账单式管理、全程跟踪督办,实施对账督查。
(七)复核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实地回访核查,检查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
(八)邀请视察。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九)督查调研。围绕政府重大决策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对督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章 承办要求
第九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由区政府领导成员、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综合反馈等。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各级各部门为督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区政府督查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加快办理速度,落实责任措施。对紧急事项,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接即办,迅速落实。
第十一条 对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的作用,形成抓落实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系。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组织力量,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按规定报送办理情况或进展情况。
(一)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情况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
(三)对区委、区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和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时限报送。
(四)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五)对区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报送。
(六)对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即接即办,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
(七)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长期性事项,实行周报制,已办结的,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报告;正在办理中的,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格式要规范,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由区政府督查室签收。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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