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37059525546-A/2014-6393166 | 主题分类: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4-11-05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4〕2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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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4〕22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4〕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标准,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一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按市级标准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保障标准
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加强动态管理,杜绝“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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