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37059525546-A/2014-6393167 | 主题分类: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4-11-05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失独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4〕23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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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日期: | 2014-11-0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失独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4〕23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失独家庭和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4〕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居民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为失独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提高生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市中区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二、保障标准
失独家庭由市级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补助由市级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150元、城市每人每月27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资金保障
区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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