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管控,全面筑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防线,守护群众出行与城市建设安全。
轨道交通是支撑泉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民生基础设施。目前济南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248公里,保护区总面积超31平方公里。伴随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管网施工等工程持续推进,轨道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频次大幅增加,外部施工带来的安全风险持续攀升。国内多地曾发生保护区违规施工损毁轨道设施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威胁出行安全。同时,济南原有管理机制存在责任边界不清、施工管控不细、应急协同不足等问题,出台专项政府规章、健全常态化安全管控机制势在必行。
据了解,《办法》全文共二十五条,立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方位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兼顾安全管控与城市发展、民生便利,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城市建设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依据。
《办法》明确,轨道交通保护区为保障轨道建设、运营安全划定的地上、地表、地下立体空间,并非禁止一切建设活动,合规的生产建设、民生活动可依法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平衡安全管控与城市发展需求。
在管理机制上,《办法》构建了权责清晰的立体化责任体系。明确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主管职责,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协同监管职责,以及沿线区县协助管理职责、轨道经营单位日常巡查监管职责,形成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共管格局。
同时,《办法》科学划分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两类管控区域,针对跨黄河轨道桥隧、高架桥下空间、地下管线安全等特殊场景作出专项规定,细化不同区域可实施的建设活动类型,填补特殊路段管控空白。
为从源头防范安全隐患,《办法》建立施工全流程闭环管控机制。施工前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意见征询、专项方案编制、安全协议签订等前置要求;施工中实行常态化巡查,复杂作业落实专人专项监护;施工后完善资料归档,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监管。此外,新规细化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与应急抢险机制,兼顾抢险效率与轨道运营安全,并衔接上位法明确各类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划定安全红线。
下一步,济南将持续开展新规宣传解读,细化配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从严落实保护区施工作业全链条监管,推动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以法治力量守住轨道交通安全底线,护航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安全化发展。
原文链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