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输水涵、供电、通信、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水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以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相关工作。
三、槐荫区、长清区人民政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依法划定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五、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库区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入。
六、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七、禁止向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水库岸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封闭区内,禁止从事下列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一)私自种植树木、割草,践踏、破坏草坪等;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放牧、擅自采伐树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九、在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围栏、围坝、通信、照明、监控、供电线路、输水管、输水涵、闸阀等水库设施;
(二)打井、爆破、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十、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一、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方的空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批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管制空域飞行。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