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71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09-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9-0030004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资环〔2019〕317 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09-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9-0030004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资环〔2019〕317 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发改资环〔2019〕317 号


各区县节能审查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节能审查制度改革,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 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9 日


济南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节能现我市能耗“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 号)要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 号)和《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济发改地环〔2017〕48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推进区域能评改革,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各区县开展区域能评,将区域能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县的节能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监管能力有保证、能耗“双控”目标可落实的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

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经评估筛选确定适合开展区域能评的功能区或工业园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能评是指由功能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管理部门)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提出本区域一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取代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节能报告,根据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达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目的。

第五条 区域节能报告可由区域管理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区域概况、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区域能耗“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区域能评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各区域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现状、规划、产业政策、当地能耗“双控”目标和行业标准、审批权限等确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类产业项目、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能源消费量或能耗强度超限项目、涉及煤炭消费项目、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或该区域不适宜建设的行业项目。列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现有节能审查规定权限实施。

第七条 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不需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提出能评备案申请,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表)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后续监管依据。

第八条 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并与区域年度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考核情况相挂钩。当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强度或煤炭消费总量突破区域控制目标的,视情况对该区域实施新增能耗项目节能审查限批或能耗减量置换,严重者节能审查机关可以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各区县评估筛选确定开展区域能评范围的;

(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

第十一条 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区域,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区域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由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各区县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区域节能审查和

承诺备案信息的统计分析,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5 日前,向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域节能审查和承诺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承诺备案内容的;(二)负面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三)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四)区域年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突破控制目标的。

第十五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济南信用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区域能评报告编写、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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