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7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鲁政字〔2013〕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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