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此次提高工伤保险3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九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设区市按照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活费用变化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将惠及全省3.9万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尽快把调整待遇发放到位,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切实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编辑: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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