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789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04-08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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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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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肖红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排污口管理成效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就是要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2023年3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重要抓手,是严格控制向河湖排污的重要举措,为新时期以流域为单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一是坚持以水质目标管理为核心。

《实施方案》坚持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水质管理与污染源管理有效衔接,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是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在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和德惠新河为重点,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市区(县)两级联动,全面排查我市入河排污口,做好查漏补缺。摸清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水去向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市级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干流排污口动态核查工作,各区县完成本辖区市控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工作。

三是分级审核、属地管理。

《实施方案》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实行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核制。除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涉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或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市、区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实施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

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发现的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聚焦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解决了过去长期困扰排污口监管的突出难题。

四是坚持实事求、稳妥推进。

《实施方案》提出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

由责任主体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整治之后保留的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纳入日常管理。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下一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泉城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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