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4-16795 主题分类: 政府办公厅,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7-03 发布日期: 2014-07-03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4〕76号文件做好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4〕2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政府办公厅,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7-03
发布日期: 2014-07-03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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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4〕76号文件做好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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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4〕76号文件做好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
  全市质量工作考核由市产品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协调落实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牵头落实制造业产品质量(含食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商贸服务质量等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相关行业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落实到位,并提供考核数据和相关材料。同时,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尽快制定市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报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二、统筹安排实施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省政府对我市质量工作首个考核年度,市政府也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质量工作实施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统筹安排涉及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考核工作,明确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分阶段、按步骤抓好落实。要对照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和评分细则搞好自查,找出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提前做好迎接考核各项准备。市质监、农业、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商贸服务质量等量化指标统计调查方法,确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和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考核,将其作为推动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促进质量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目标,完善机制,科学安排,细化措施,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字〔2014〕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各市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省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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