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052/2026-6168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等19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财资环〔2026〕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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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等19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财资环〔2026〕2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财政局等19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
〈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
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资环〔2026〕2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财政局、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资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大数据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落实,强化财政资金绿色导向作用,推动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美丽济南建设,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必须对照“绿色门槛”机制进行自查,并就是否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要求做出书面承诺。规范部门审核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本领域财政扶持政策建议时,应将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要求作为资金申请前置条件,对照“绿色门槛”机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时,就审核情况予以说明;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将是否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规定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常态化工作会商联络机制,会商机制主要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对政策不予支持的五种情形中属轻微违法(违规)且整改到位的企业,经会商一致后,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绿色门槛”机制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自觉性。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大数据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5〕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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